
從《物權法》的裁判法屬性及要求考慮,對公共利益的規(guī)范不僅要有抽象規(guī)定,而且要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(guī)范。類似的,《旅游法》關于可資利用的公共資源的界定也應當明晰,并根據產權屬性授權相應級別的政府分級管理。
4月25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,該法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。《旅游法》的通過,不僅標志著旅游業(yè)將進入依法治理的軌道,更表明旅游已經成為中國公民的常態(tài)生活,成為公民權利與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,因而得到全社會上上下下的關注與重視。
對比《旅游法》草案二次審議稿,可以發(fā)現,提交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三審稿做了多處重要修改,廣泛吸納了社會各方的意見。
其中,旨在消除零團費模式對旅游者影響的第三十五條和控制景區(qū)門票漲價的第四十三條格外引人注目。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,誘導、欺騙消費者,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。旅行社組織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,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,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。但是,經旅游者要求、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?!钡谒氖龡l規(guī)定:“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(qū)的門票和景區(qū)內的游覽場所、交通工具等的收費,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,嚴格控制價格上漲。擬提高價格的,應當舉行聽證會,征求旅游者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,論證其必要性、可行性……”
《旅游法》治理零團費和門票漲價問題的決心由此可見一斑。
公正客觀地說,這么多年來,零團費這種商業(yè)模式能流行開來,有一定的合理性。只要不欺騙、不強迫,這種模式理論上是可行的,實際上在一些地區(qū)實現了多方共贏的局面。但是隨著強制交易、坑蒙拐騙等違法行為的猖獗,這種模式就淪為一種充滿陷阱的銷售。
零團費的問題根源并不是這種商業(yè)模式本身有問題,而是因缺乏有效監(jiān)管導致惡性競爭。在現實操作中,這種模式針對的都是中低端客源,旅行社通過非常低的價格,誘惑這些游客上路,上路之后,在旅游過程中,就千方百計要掏游客的腰包,通過讓游客在指定場所購物的方式得到回扣。如同直銷在中國往往異化為傳銷或老鼠會一樣,零團費這種商業(yè)模式也全面異化,最終導致服務質量下降,旅游者的體驗質量也下降,損害旅游者利益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導游的生存狀態(tài)也相應惡化,大多數極端惡性案例的出現,都緣于導游心理失衡。
而今《旅游法》既對這種商業(yè)模式以及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采取嚴格禁止,同時又規(guī)定了例外的情形,這表明《旅游法》表現出了適度的靈活性,增大了這個條款的可操作性,這會大大緩解零團費模式對中國旅游業(yè)和旅游者的傷害。為了增強這兩個條款的可操作性,建議在實施細則、配套制度或司法解釋中,進一步明確組團旅行社的先行賠付義務和連帶責任。
因產權屬性、管理等級不同以及作為旅游資源的品質等級不同(世界級?國家級?省級?縣級?),公共資源所代表的公共利益、公共屬性可能差別很大。公共利益是《物權法》涉及土地征收時提到的一項重要內容,但《物權法》僅僅規(guī)定公共利益為征收的依據,并沒有規(guī)定公共利益的內涵、外延的界定標準,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斷主體、判斷標準十分模糊。
從《物權法》的裁判法屬性及要求考慮,對公共利益的規(guī)范不僅要有抽象規(guī)定,而且要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(guī)范。類似的,《旅游法》關于可資利用的公共資源的界定也應當明晰,并根據產權屬性授權相應級別的政府分級管理。
而且,沒有實施細則、司法解釋或配套制度的細化,即便是很明確的“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(qū)”,也難以對景區(qū)漲價進行有效聽證。比如故宮,如果要舉行漲價聽證的話,其旅游者聽證代表該怎么選擇?是從北京、全國還是全世界范圍篩選聽證代表?畢竟旅游者的成分實在是太復雜了。
筆者一直主張對景區(qū)進行分類管理,除了不是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(qū),比如上海的迪士尼等“市場型景區(qū)”應該由市場調節(jié)之外,“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(qū)”也應分類細化。一類是如四川九寨溝、湖南張家界[-1.97% 資金 研報]、安徽黃山、北京長城、山東曲阜的三孔(孔府、孔廟、孔林)等具有不可替代價值、產權為全民所有的景區(qū),理應通過“國家公園”的形式成為“公益型景區(qū)”,未來由中央政府全額或差額補貼,實行免票或者低門票價格,各省也可以相應設置一些“省立公園”類型、層次低于國家公園的“公益型景區(qū)”;另一類則應為“混合型景區(qū)”,雖然利用了公共資源,但其依托的公共資源可能質量等級不是太高,可替代性比較強,在從旅游資源轉化成為旅游產品的過程中,需要地方政府或投資商高成本投入,則應由地方政府實行市場指導價或最高限價管理。
建議中央政府明確,在條件成熟時實行國家公園制度的時間表與路線圖,同時將《國家公園預備清單》作為過渡性管理措施。國家有關部門可選擇大約100個最具代表性和保護價值的景區(qū)列入《國家公園預備清單》,并明確授權地方政府暫時托管這些列入預備名單的景區(qū),明晰責權利;在正式實行國家公園制度之前的過渡期內,可明確“國家公園預備清單”中的景區(qū)執(zhí)行以“合理成本+合理利潤”為原則的門票定價機制,并仿效上市公司,定期公布經過第三方審核的財務數據,將其經濟運行情況置于全社會監(jiān)督之下,兼顧游客、管理者和地方政府等多方利益。
此外,湖南鳳凰古城等社區(qū)型景區(qū)顯然不能簡單地參照“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(qū)”來管理。鳳凰古城、江蘇昆山市的周莊以及安徽黟縣的宏村等傳統(tǒng)社區(qū)型景區(qū)主要是由私有產權性質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觀,其公共資源的產權屬性及其代表的公共利益顯然是有邊界的,是屬于當地人民的集體利益。將鳳凰古城劃入“混合型景區(qū)”比較適合,如要“圈城收費”或漲價的話,則要有利益博弈、決策磋商的過程,有對利益主體的補償機制和分配機制。